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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六大场所严格控烟 吸烟不听劝罚款200元

来源:网络转载 2013-06-30 23:34 编辑: 网络 查看:

  烟草在线据《半岛都市报》报道  在控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的罚款;控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 6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万振东对条例作相关说明。

  《条例》中规定幼儿园、儿童医院等未成年人活动区域不仅室内控烟,室外也同样控烟。“未成年人是禁烟的重点保护人群,因此在他们集中活动场所室内外都不允许吸烟。”万振东表示。

  此外,条例第四条第四款增加了“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的内容。

 

  条例规定 ,在控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包括宾馆、候车室在内的禁烟场所都不应该设置吸烟室。”万振东表示。

  按照不同场所划分,各监管部门作为不同主体对违规吸烟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其中,工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和药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公安机关负责提供住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类文化、艺术场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监管;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监管;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监管;民用航空、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以上区域之外的其他控烟场所的监管。

  此外,针对在一处办公、经营区域内存在多个单位容易产生多头监管的情况,条例规定在单体建筑内存在若干控烟场所且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管的,由按照该建筑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主要从事的经营、服务活动确定的部门进行监管。主要经营、服务活动难以确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监管。

  记者了解到,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公布的《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同时废止。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处罚力度也有所增强。其中,市民在控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的罚款。控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违法条例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控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控烟场所进行巡查,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控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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