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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好自己的人生故事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2-27 16:07 编辑: 网络 查看:


  • 讲好自己的人生故事 ——童世骏教授在上海交通大学的讲演

      人生过程中的“今”“昔”关系,是科学方法论的一个重要课题。说好自己的人生故事,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用后来的“故事情节”来调整和理解过去的“故事情节”的意义。

      童世骏1958年9月生于上海,1982年和1984年在华东师范大学分别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1994年在挪威卑尔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现任华东师大哲学系教授,校党委书记,兼任《哲学分析》(双月刊)总编,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兼哲学学部委员、上海市社联副主席等职,出版著作《中西对话中的现代性问题》(2010)、《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2007)和Dialectics of Modernization:Habermas and the Chinese Discourse of Modernization(2000),译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德]哈贝马斯著,2003)等。

      

    人生故事:“分组画脸”还是“连点成线”?

      第一个故事是我自己经历的。几年前,我在上海社科院的时候,参加一次院党委宣传部组织的晚会,其中的一个游戏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在这个游戏中,主持人让嘉宾们分成两组,每组成员依次上台,蒙住眼睛,用画笔在白板上画眉毛、眼睛、鼻子、嘴巴、耳朵。因为是由不同的人蒙住眼睛画的,白板上的五官位置多半要么太高,要么太低,要么彼此离得太远,要么离得太近。游戏的最后部分是每组各派一个人上来,眼睛不蒙住,让他或她用画笔在自己组的成员所画的这些五官周围画上脸的轮廓,使这些五官成为从某个角度看到的脸庞的组成部分。最后画成的人脸,像不像,酷不酷,一看就能分出高下。

      第二个故事是有关乔布斯的。2005年6月12日,斯蒂夫·乔布斯应邀在斯坦福大学的毕业典礼上致辞,给毕业生们讲述他的人生故事,其中第一个故事叫“connecting the dots”,我把它译作“连点成线”。乔布斯讲到他中学毕业后上了一家几乎与斯坦福一样昂贵的本科学院,6个月不到就退学,然后在那所学校里晃荡了一年半蹭课,其中有一门书法课,当时只是喜欢,全然没有想到会有什么实际用处。但当他在斯坦福作为苹果电脑和皮克斯动画工作室的CEO回顾那段历史的时候,当他说起他把漂亮字型设计进第一台麦金塔电脑当中去时,那门书法课程,那段蹭课经历,甚至那个退学决定,都获得了独特的意义:假如他当初没有进这所学校,没有辍学,没有蹭课,没有听那门书法课,苹果电脑甚至所有个人电脑那漂亮的字型可能就无从谈起。

      上面两种情形,大概可以用来形容人生故事的两种讲法。

      在那个“分组画脸”的游戏中,每个组的前几个人只是故事中的人物,而只有最后一个人,那个在五官周围画上脸庞轮廓的人,才是讲故事的人:前面每个人的笔画并没有单独的意义,不同人的笔画放在一起,也没有产生出意义,而只有一个高居他们之上的力量的出现,这些笔画才具有了意义。每组最后那人的作用,好比是一个讲故事的高手,寥寥几句就把前面打下的故事伏笔一一挑明。而在乔布斯所举的“连点成线”的例子中,他既是其人生故事的主人公,也是其人生故事的讲述者,就好像马克思就整个人类而说的那样,人是“他们本身的历史的剧中人物和剧作者”。也就是说,在“连点成线”的故事中,在人生纸卷上画出一个一个点的是我们自己,把这些点连接起来的也是我们自己。在连接起来之前,人生过程中的一个个事件看不出有什么意义,但一旦关联起来,它们就成为一个完整的人生故事的不同情节,不同阶段。

      

    人生之“点”的形成:自由选择还是必然决定?

      人生道路上的一个个点,是我们经历的一个个重要事件。这些事件,有的是“被经历”的,容不得我们选择。乔布斯的母亲没有结婚就意外地怀上了他,生下了他,然后把他送人领养,这是容不得他选择的。乔布斯在30岁那年被自己创办的公司解雇,49岁那年被诊断患胰腺癌,60岁不到就去世,这些当然也容不得他选择。

      但也有许多人生之点,是与我们的选择有关的。乔布斯在17岁的那年上里德学院,乔布斯在半年后辍学,在学校里蹭课,后来完全离开学校,在20岁那年创办苹果公司,1985年被解雇之后12年,又重返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2007年推出iPhone,2010年推出iPad,这些事件,固然都有许多乔布斯本人无法左右的因素在起作用,比如电脑技术和美国经济的发展状况等等,但在同样的背景下,乔布斯选择做了这些事情,而没有选择做别的事情,也就是说,乔布斯的个人的选择在这些事件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怎么来看待这些选择——这些选择是他自由做出的吗?对这个问题,哲学家们至少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人们的选择是自由的,人和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有自由意志,在同一个时刻,在同样的条件下,一个人常常既可以选择做A,也可以选择做B。但哲学史上的另外一派则认为,人们的选择看上去是自由的,但其实都是被决定的,是被这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教养等等所决定的,甚至是被进行选择的那个人的大脑神经系统的状态所决定的。这就是哲学史上著名的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之争。

      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之间孰是孰非,人生根本上到底是被决定的,还是可抉择的,我这里无法介绍哲学家们以及有浓厚哲学兴趣的科学家们对这个问题的详细讨论。但在我看来,哪怕神经科学家给出决定性论据说“自由意志只是一个幻觉”,我也还是可以坚持以下观点的:我们的日常经验告诉我们,我们之所以认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许多行为负道德责任甚至法律责任,是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许多行为是我们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自由选择的结果:在特定条件下我们固然不可能完全随心所欲,但我们常常可以在一个可能性空间当中进行选择。比方说,本科毕业时我们固然不可能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但我们毕竟可以选择是直接工作还是考研攻博,是叩门清华,还是投身交大,是在国内发展,还是去国外探索。

      对我的这个观点,神经科学家或许能用我的脑神经构造之类的因素来加以说明,但关于某个论点之主张的“说明”不等于对于所主张之观点的“论辩”(论证或驳斥),因为对一论点之主张是属于经验世界的,我们可以设法说明它的原因,但所主张之观点则属于观念世界,对它来说重要的是有没有理由、有什么理由,而不是有什么原因。在我看来,在道德理论当中,一个观点的理由不能只是普通常识,但也不能离普通常识太远。我们的正常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可以说都以行为责任和意志自由之间的内在关系作为前提,理论家的任务是用概念和理论来说明这种关系,而不是干脆就否认这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