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故山 > 服饰 > 街拍 >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9-26 11:17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网络综合-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以下是无忧考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供大家学习参考!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委托社: ;
代理社: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指旅游者要求并经合同约定,行程中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区人流壅塞、景点临时不开放或不完全开放等。
16、必要费用,指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及旅游行程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在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不安排具体购物场所,如旅游者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旅游者要求的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旅行社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经旅游者要求并协商一致,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与旅游者确认《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双方签署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参加的活动、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目的地的重要风俗习惯、宗教禁忌、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5、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5、在行程中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6、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乡音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有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应当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由此给出境社或其他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
其中包括导游(领队)费: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旅行社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
旅游者同意出境社将本合同项下内容委托地接社或其他履行辅助人履行,受委托的地接社或其他履行辅助人信息如下:
第二十五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旅行社取消出团,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前,旅行社已向旅游者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旅游者在已阅读、理解且与旅行社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附补充条款:

1. 甲方需在订单确认后24小时(特殊情况,我司电话通知付款时间)内支付团款;过时未支付,订单将自动取消,本合同失效。
2. 甲方无法与乙方进行书面往来确认事项,甲方同意采用电话、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
3. 甲方付费后,视为双方默认本合同实际履行,除依法解除合同外,甲方不得擅自要求退款,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4. 合同签订后,若甲方要求更改行程或日期,乙方将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已发生的必要费用。若因客观条件不允许更改而甲方提出退团时,乙方除按标准扣收必要费用(包括飞机、车船退票费、退房损失费等)之外,甲方在出发前7日外通知乙方的,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必要费用。在出发前7日内通知乙方的,应根据《2010版团队国内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和乙方也可根据不同线路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
5. 甲方务必带好所需物品,准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甲方在出团之日,因迟到、有效证件未带错过团组,并造成无法完成整个行程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和损失后,余款退还甲方。
6. 甲方因自身疾病原因致使被各地政府隔离,导致最终无法成行的或行程不能完全成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产生任何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7. 如甲方因自身疾病等原因而提前终止旅游或变更行程的,需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和损失后,余款退还甲方。由此所产生合同团费以外的全部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8. 如游程报价为随团旅游综合费用,甲方因个人原因要求离团,应支付乙方团款的10%的损失赔偿金。甲方离团后,乙方扣除已履行部分和未履行部分的必要费用后,余款退还甲方。如甲方拒不支付赔偿金的,乙方有权从余款中扣除,余款不足抵扣的部分有权向甲方追偿。
9. 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故意或主观擅自离团,则视为本旅游合同(包括所有综合旅游服务项目及保险责任)自动终止。导游有权凭2位或2位以上证人(包括同行游客、司乘人员、景点工作人员等)签署的见证书作为离团证明。未产生的旅游项目和其余费用扣除必要费用和赔偿金后,余款退还甲方。
10. 甲方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导致自身或他人伤亡、疾病等情况的,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额外的食宿费,及缩短行程等一切费用和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与当地交涉,处理相关事务。
11.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导游的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甲方不遵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且不听从劝诫的,乙方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其已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费。
12. 乙方提供的《出团通知》、《行程单》等为合同的有效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应认真阅读或提交。如甲方出团前对其有疑问,应及时主动向乙方提出。
13. 双方约定,实际最终行程、实际航班、车次及其他注意事项,以乙方在行前说明会或《出团通知》、《行程单》等文件上提供的行程为准。若甲方不参加或不委托他人参加行前说明会而参加最终行程的,则视为甲方明确同意最终行程的安排。双方对最终行程确认后如发生变化,乙方须及时用传真、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甲方。
14. 鉴于旅游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乙方或航空公司有时无法提前提供合同中某些细节和具体信息。甲方同意,乙方的广告宣传及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行程仅供参考。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参考行程签约,具体履行以行程单为准。在不缩短旅游时间、减少旅游景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调整行程的先后次序。若最终行程与参考行程不一致产生费用变化,则甲、乙双方约定,多退少补。
15. 如签约人为甲方代表,代理其他旅游者签约的或签约人与旅游者(即出游人)不一致的,甲方代表须出示全体旅游者的授权签署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在签署合同时,甲方代表应向乙方提供所代表游客的具体名单及准确的身份证号码,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如甲方代表不愿提供所代表游客的名单及必要资料,则由其全权代表被代表的游客签字。签署合同后,甲方代表保证将上述材料约定事项向全体旅游者作出必要说明,否则,甲方代表将代为履行基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为自身可能的违约行为负责。
16. 乙方已向甲方建议和推荐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告知相应保险条款。甲方未了解保险保障计划的,购买保险时应向乙方索要或咨询,否则视为了解并认同保险条款内容及保险公司理赔政策。无论甲方是否购买,签约后代表其已明确利害关系,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7. 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承保、赔付保险的金额是不同的。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险赔付金额会比保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低一定比例。对于高风险娱乐项目,乙方特别建议甲方投保高风险意外险种。
18. 甲方了解并同意,乙方为其购买的旅游团队机票(车、船)票及特价优惠机票不得转签、改期或退票。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出票。若甲方要求更改或退票,除按旅游局有关规定收取旅游退票费之外,甲方还需承担机票不能退换的损失。航班、火车、轮船的出发时间请以票面为准。
19. 游览中,甲方须听从导游和当地相关管理人员安排和指导,否则发生损失和意外,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在行程中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导游以及乙方紧急联系人提出,因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务,但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20. 旅游行程一经确认,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但甲方同意在游程中,乙方导游可在征得游客同意后,根据游览地的交通、天气、景点游客量等即时的具体情况,在不减少或更换本合同内约定景点的情况下调整各游览景点(包括购物点)的先后次序。若景点互换过程中产生差价,双方约定多退少补。
21. 当发生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如旅游目的地、途径地发生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因政治、疾病、交通等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或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1)出行前,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取消或延期出行。乙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甲方,若甲方预付费用不足抵扣的,甲方应予以补足。2)行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双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造成行程变更的,实际产生的费用(如滞留某地产生的食宿费用、转换交通工具而增加的费用等)由甲方自行承担。若解除合同的,乙方退还甲方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未完成的行程中机票和住宿的预定费用、乙方在发团前期投入的人力成本费用等)不予退还。 3)若甲方或乙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内容的,应当提供必要的、真实的、可信的相关材料证明。如确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乙方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退还旅游费用的余款。
22. 在自由活动期间,乙方不安排甲方入住酒店休息。甲方应注意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生人身意外和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与当地交涉,处理相关事务。
23. 代理签约人(非出游者)未将签约时与乙方所签的合同事项(包括附件、补充协议)向甲方全体(出游者)作出必要说明,或因没有代理权限导致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的,由签约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4. 航空、铁路、车、船等承运公司取消团队机(车、船)位,更改班次等:
1) 造成出发时间变更、行程变更或取消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应协助甲方与相关承运人沟通。甲方可选择接受乙方更改后行程和报价或选择退团。如甲方同意变更行程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分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或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因此减少的费用。如甲方退团,乙方退回甲方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2) 造成行程中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乙方退还甲方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并帮助甲方安排、变更行程或其他善后事宜。
25. 甲方同意,若因实际人数不满成团基准人数造成无法成团而延期或取消行程的,乙方在出发前7日外通知甲方的,乙方有权取消发团,但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乙方在出发前7日内通知甲方的(除由于同团其他游客原因无法成行的),乙方有权取消发团,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2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途径地发生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因政治、疾病、交通等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如果:
1) 出行前,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取消或延期出行。乙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甲方,若甲方预付费用不足抵扣的,甲方应予以补足。
2)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双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造成行程变更的,实际产生的费用(如滞留某地产生的食宿费用、转换交通工具而增加的费用等)由甲方自行承担。若解除合同的,乙方退还甲方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未完成的行程中机票和住宿的预定费用、乙方在发团前期投入的人力成本费用等)作为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若甲方或乙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内容的,应当提供必要的、真实的、可信的相关材料证明。如确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乙方应当退还相关旅游费用。
27. 因国家或地方政策性调价造成景点无法游览或无法按时游览,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协调解决及退还景点门票,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8. 鉴于国内旅游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购物安排(如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停留时间及主要商品)的具体细节可能临时变动,甲方表示谅解。如遇细节客观变动,乙方须在获知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就变更协商一致。在不缩减旅游时间和服务、不减少旅游景点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可适当调整购物安排的具体细节且甲方豁免乙方的相关责任。
29. 如购物活动中因其他游客的购物行为致使购物时间变更,甲方豁免乙方违约责任。
30. 签合同时,若甲方对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异议,可与乙方协商一致作出另行的书面约定,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或附件。
31. 合同签署后,如事先的约定产生变更,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的内容为准。双方可将双方签字确定的该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变更附件。
32. 补充合同与补充合同的附件为甲、乙双方对于格式合同所作的补充约定,与主合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补充合同正文与补充合同附件的内容与格式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双方另行约定的补充合同内容与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出现冲突时,以补充合同为准。当补充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出现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3. 旅游途中不可携带宠物,如客人私自携带,产生后果将自行承担。
34. 紧急事宜,请联系悠哉应急电话18964861008。
35. 特别提醒:
1) 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

2) 若旅游者是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需填写《健康证明》后方可报名;若旅游者是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或未成年人、或怀孕、或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等病史、以及存在可能影响履行的其他情况,请在签订合同时向旅行社提供征得三甲医院或家属书面统一意见书,或由家属或家属指定的临时监护人陪同出行。因看护不当而发生意外,责任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孕妇赴港旅游,建议选择“自由行”或“机+酒”行程,如参加团队旅游发生意外情况,后果自负。
3) 如是70周岁以上老人或是传染性疾病患者、心血管疾病患者(如高血压等)、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等)、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如癫痫病人等)、严重贫血患者、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孕妇及行动不便者,请勿报名参团出游,如隐瞒参团出游方式事故,责任自负。
4) 通常情况下,12岁以下儿童参团价格仅含往返机票、旅游车位及餐饮费用,其余一切费用游客均需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在当地支付。游客也可按照成人价格为12岁以下儿童购买产品,因此而产生的差价不退还。游客选择儿童价格后,若有需要,可以补房差和门票;选择成人价格后,无论在上海还是在当地,都不可以退床位费用。
36. 补充合同与补充合同的附件均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经双方加盖骑缝章(包括甲方的骑缝签名)后,表示双方均予以仔细阅读并完全认可生效。
37. 主合同与本《补充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