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消息 国联水产10月14日晚间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2016年8月29日至9月9日对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对公司定期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三会材料、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程序等情况进行了详尽和全面的检查。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关联议案审议程序不规范
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鲁承诚、吴丽青、赵红梅未对上述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分别以其持股79万股、10万股、2万股表决“同意”意见,并计入表决结果对外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33号)第十一项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联议案审议及披露不规范
一是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联董事李忠、陈汉、李国通未对《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进行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吴丽青未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关联董事鲁承诚、吴丽青、赵红梅未对《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进行回避表决,上述4个关联议案经9位董事成员投票,分别以9票、9票、9票、9票通过,而公司对外披露为6票、8票、6票、6票通过。二是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联董事李忠、陈汉、李国通未对《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进行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议案以9票通过,而公司对外披露为6票通过。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33号)第十一项相关规定。
《决定书》要求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国联水产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广东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所提出的上述问题, 将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广东监管 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完成整改。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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