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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婆媳关系瓦解争房产 福山法院顺利调解

来源:网络转载 2016-12-05 03:30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胶东在线10月17日讯(通讯员 温宴萍) 婆媳关系一直是家庭关系中最难处理的关系之一,婆媳是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个体,她们之间的亲情关系是建立在同一个人身上,婆婆的儿子,媳妇的丈夫,如果没有这层亲情关系,矛盾也会随之而来。

  近日,福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家庭房产纠纷案,案子的原告是85岁高龄的于婆婆,早年于婆婆和丈夫建造了6间平房,并于建后7年将东三间以分家的形式分配给刚结婚的大儿子林海(化名)和儿媳,老两口与小儿子林涛居住于西三间。后来于老太的丈夫去世,小儿子成家,由大儿子帮助其另建房屋居住,后小儿子林涛以自己的名义将自己和母亲居住的西三间房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林海,并约定母亲在房屋住到去世为期,有契约一份,后来两次产权确属,6间房产的所有人都是林海,没有人提出异议。

  后来,林海却意外去世,但因为已育有一个儿子,也就是于婆婆的孙子,婆媳之间也没有产生什么矛盾,但几年后,于婆婆的孙子也离世,这婆媳间唯一的情感寄托也没有了,导致婆媳反目,婆婆一纸诉状将大儿媳告到福山法院,要求与儿媳分割房产,西二间房屋及危房改造补助金15000元归婆婆所有。

  经福山法院东厅法庭副庭长李玮调查发现,婆媳之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也没了感情的共同寄托,但同在一个屋檐下住了24年之多,没有什么大仇大怨,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判,势必会加深这一对同样是老年人的婆媳之间的仇怨,最后通过李玮副庭长的调解,双方各自做出让步,媳妇同意将西二间房屋以遗产继承的方式转到婆婆名下,婆婆也同意只要10000元的改造补助金,案件以成功调解结案。

  法官释理: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案中,6间平房的产权所有人是林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将其中的三间作为林海遗产进行分割,林海去世时,有妻子、儿子、母亲三位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每人继承一间平房,而因为林海与林涛之间有关房产的产权买卖等问题导致家庭出现矛盾,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福山法院李玮副庭长正是看到了本案中双方矛盾的复杂性及判后矛盾的不可调和性,运用福山法院家事审判的“救治功能”,利用亲情感化双方,及时化解了这对老年婆媳之间的矛盾,彻底了却了家庭及其成员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