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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五种方式

来源:网络转载 2017-10-24 00:36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收集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五种方式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了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存在那么法院在调解无果的前提下,一般判离的情况。如果不具备以上这几种情形,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非常关注,希望自己能收集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面对这几种情形,如何取得证据?

夫妻双方是否真的属于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对这五种情况进行一下总结就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恶意分居两年的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那么。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会很隐蔽,离婚案件中。轻易不会暴露自己。尤其是一些有身份地位的当事人,如果第三人又特别配合这个过错当事人的话,给我取证就带来更大的难度。实践中许多受害方当事人就很无奈的放弃取证的想法。那么,实践中这部分需要取些什么证据呢?保守的证据来说,一般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就需要有过错当事人与第三人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用以证实他一起居住的事实。而现实中邻居、朋友一般不会轻易出面作证,所以目前取证难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面得到体现。

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少的一部分,但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传统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像手机短信、MSNQQ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证据适用,那么,如何让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呢?

1手机短信

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三性,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目前,手机短信不仅在民事案件中起着证明事实的作用,侦破刑事案件上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可见,手机短信的频繁适用,不只给当事人日常沟通交流带来方便,也给人们留下了可以保存的记录。

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比方,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明朗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二是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贮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进去,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2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目前。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电子证据不同,收集时您要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但是如果这些信息被别人掌握,他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邮箱进行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

实际审理案件中,尽管如此。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我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一定要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且自打开电脑到检查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资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游盘一并交给法院,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3MSNQQ

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办公室的MSN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方式。

都是指“一对一”私聊,以QQ为例。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二是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来说明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平安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等,做到上面几个方面后,就可以将聊天者与需要证实的当事人联系起来。

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对于聊天内容。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如果已经被删除或修改,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保管,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您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这些环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繁琐,所以如果您遇到该类情况最好是保管后进行公证。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电子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呢?还是间接证据呢?有人认为,上面讲述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那么。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所以应当属于间接证据。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它作为直接证据还是作为间接证据。笔者同意第二种看法。

4录音录像

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离婚案件中。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比方,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他人家庭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坚决不可取的不要取证不成反而导致自己原告侵权。

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途径,如果案件需要。比方,自己家里给对方进行录音,还有在一些大众场所获取当事人的信息等,只要是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录的内容连贯的资料就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5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