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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庚公布“卖身契”你说“单飞”该不该!

来源:网络转载 2010-03-09 09:39 编辑: admin 查看:

韩庚公布“卖身契”你说“单飞”该不该!

 

   2009年12月21日上午,韩庚正式向韩国法院请求判决与SM公司《专属合同》无效。这一重磅消息引起多方猜想。依据韩庚与SM公司双方《专属合同》规定,艺人违约将可能面临高达数十亿韩币的违约赔偿。韩庚是第一个与国外经纪公司产生合约问题的中国艺人,这一跨国合约也引起了极强烈的关注。“解约门”让动荡的2009年娱乐圈,在年末画出最浓墨重彩的一笔。

2天!

韩庚成为娱乐头条新闻人物

   “解约门”的核心人物韩庚,目前行踪无人知晓,经纪公司发表声明要求韩庚早日归队,国内媒体疯狂寻找焦点人物以求事件真相,歌迷已经裂变为两派终日争斗,只因韩庚到底该不该离开“生他、养他”的SM公司。曾经在国内娱乐新闻新闻人物排名中居五六十名的韩庚,在两天之内蹿升为娱乐头条新闻人物。

   论长相,他也仅仅算中等;论演技,一部《青春舞台》演得众人肝肠寸断;论歌技,在SJ中,他能处在上游。综上所述,他的成功绝对不仅仅是因为表面上的东西那么简单,更多的可能关乎于他“复杂”的出道背景。

   当初韩庚因为参加SM公司在中国的选秀,有了“练习生”的资格。初到韩国的韩庚一点韩语也不懂,所学的舞蹈是民族舞,与韩流中的现代舞HipHop有些格格不入;在学习成为歌手方面,他几乎是从零开始。

   韩庚在韩国过得怎么样没人知道,在那边的电视里很少看到他的情况。因为根据韩国法律,他最初只能签三个电视台,机会并不多。而与此同时,他在中国的活动却逐渐增加,直到2008年由韩庚领队的SJ—M正式将活动重点放在中国,他的亮相机会才越来越多。

5项!

“不公正条款”大曝光

   韩庚的律师递交给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的诉状中,提到了关键的数项索赔条款。韩庚方认为SM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滥用权力,因此提出该合约属无效合同,要求解约。

韩庚提出的五项“不公正条款”是:

1.该合同有多处倾向于SM的条款

   第一份合同是在2003年1月签署的,当时韩庚尚未满18岁(未成年人),而且他是一个中国人,他并不了解韩国娱乐圈,所以SM给了他一份完全由SM公司单方面研究的协议。

   不仅如此,在2007年2月和2007年12月又签署了另外两份由SM提出的单方获益的协定,这两份协定的签署意味着韩庚将没有任何机会提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条约。

2.合同为期13年,而实际可能更久

   韩庚签署的第一份合同是在SJ第一张专辑发行的10年后即可到期,但是在第二次签署时则为13年。SJ的第一张专辑是在2005年12月发行的,所以这份协议将在2018年12月到期,届时韩庚已经35岁了。此外,如果韩庚因为身体健康原因或者学习,不能参加活动时,合同期限还将根据具体情况自动延长,所以真正的期限,并非纸面上所写的那么简单,而是远远超过13年。这项条款严重侵犯了韩庚的公民权利。

3.不合理巨额赔偿金阻挡漫漫自由路

   这一项条款,规定韩庚一旦违约或者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都要给SM支付巨额赔偿金。此规定妨碍韩庚取消合同本身,或者其中的一些协议。如果韩庚想去别的公司继续演艺生涯,他将要赔付SM公司三倍的培养费,并支付在此期间由他引起的公司经济损失金额的两倍。

4.合同一定万事便定,想要更改难如登天

   合同中所规定的韩庚的权利和责任严重不平衡,韩庚必须遵循、参加日程上所有SM公司列给他的活动。他必须无条件履行和遵照SM的命令和要求,而完全没有调整合同的权利。

5.“迟到赔偿金”,是制度还是严苛?

   在训练期间,SM强迫韩庚去做一些违反他意愿的活动,如果韩庚迟到和缺席,或者没有完成他的日程,第一次他将会被罚款1万韩元(约58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万韩元,以此类推。首次亮相后,如果他在做日程时迟到或缺席,他将赔偿所有损失。如果他超过1天没有和SM进行联络,SM公司即可取消与他的合同。如果他没有完成全部日程,根据情况公司会向他索赔500万韩元。

   韩国娱乐圈:艺人是奴隶

   中国的艺人向来过得舒服,在公司是“大爷”,所谓的经纪公司仅仅是为艺人安排一下日程安排,将所得酬劳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而大多数达到一定级数的艺人均可以和公司修改合同的分成比,当然若有分歧便可一拍两散,艺人可以再找大树。

   而在韩国,事情就没有这么简单了。艺人在进入公司之时就得进行严格的训练,一般一年到三年不等,有的甚至可以更长。在这段时间里,他们只能算做艺人的“半成品”,我们称之为练习生。作为练习生的他们自然是没有酬劳的,有的也仅仅是每个月微薄的生活补助而已,甚至在某些更为严苛的公司,连这些补助都不曾有。而韩庚在SM公司训练期间的规章尤甚,如果韩庚迟到和缺席,都有严厉的罚款和其他处罚。艺人一旦出道,公司就会花大笔的银子对艺人进行包装,一般前期投入之时到一年之内,公司都是在赔钱的。如果幸运的话,第二年有点希望艺人便开始帮着赚钱了,但是艺人所得的薪酬仍旧会按照出道前所签署的条约办理,若公司“开恩”的话兴许会有点小额调整,但是绝对不会到让你感恩戴德的程度。此后若组合开始大红,艺人可能会专辑大卖,所得薪酬仍旧不会有太大的提升,因为他们是按每张专辑提成来算钱,这里面的“剪刀差”下来,所剩可谓是少之又少。就拿SJ专辑销售的利润分配为例,他们的专辑销量必须超过50000张。在此前提下SJ团队可以从中获得2%的利润提成。如果是数字音乐或CD销量,他们可以获得10%的利润提成。如果是海外销量则可以拿到60%的利润提成。对于SJ来说,2%的提成对于13个人而言是微乎其微的。而数字产品和海外利润则必须分别达到销量标准后,他们才能受益。而利润主要受益人其实是分销商,对团队来说没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