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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做好全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6-11 21:18 编辑: 网络 查看:

  2013年11月12日


  关于做好全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3〕205号)文件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实施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以下简称备案登记),同时废止原有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为全面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3〕205号)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指示精神,加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尽快实现保健食品化妆品来源去向可追溯的目标。

 

  二、 备案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为告知性备案,有效期五年。县(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证》统一使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的备案登记证。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在当地县(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和延续。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表》、《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表》。2、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经营的产品明细信息表;5、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以上材料均需该单位公章)

 

  补发、注销的,到原备案登记机构办理。

 

  三、备案工作的时间要求

 

  按照省局部署我市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工作统一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2014年3月底前完成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换发工作,原批件收回;2014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现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

 

  四、统一运用全省监督管理系统

 

  省局已启用“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管理信息、产品信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日常监管和绩效督查考核等四个子系统。通过系统可以申请备案登记和审查核发凭证,建立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综合信息数据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问题查处、绩效督查和考核监管工作。

 

  五、加强备案登记后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1、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后,各县(市)区局须在3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产品标识和有效期、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经营场所和仓储卫生、违规宣传等十个方面内容;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重点检查化妆品合法性、化妆品标识和保质期、购货验收和索证索票台账管理、场所储存卫生、违规宣传和其他违法行为等七个方面内容。

 

  2、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完成“日常检查情况”记录和“现场检查文书”制作,实现“网上”进行“备案数量、监督检查、问题查处”等绩效督查和考核监管工作。

 

  六、其他

 

  1、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工作,由市局保化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沿江城建开发小区23号楼;邮编:118000;电话0415-2122138、13842500545(王);2122136、13842504500(丛);邮箱:ddbh2212136@163.com。

 

  2、市局将通过丹东日报发布公告,告知广大经营保健食品和经营(使用)化妆品业户此备案登记规定信息。同时在市局网站予以公布。

 

  3、各县(市)、区局要通过备案登记,进一步完善基础数据,建立健全监管档案。

 

  4、各县(市)区局请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报告市局(保化处)。

 

  5、《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表》、《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表》请在“辽宁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网”下载;《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证》、《化妆品经营备案登记证》按报告数量到市局(保化处)领取。

 

  6、备案印章为圆型,统一确定为“中间为五星,名称为:XX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