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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原副市长张文明等人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网络转载 2016-12-13 15:14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应认定为“特定关系人”

  安徽黄山原副市长张文明等人受贿案一审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

  本报讯(记者吴贻伙通讯员查丹)安徽省黄山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文明及其同案人郁金涉嫌受贿一案,经该省宣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8日在宣城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文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同案被告人郁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本报2016年5月26日曾作报道)。

  张文明曾任黄山市委常委、祁门县委书记,案发前任黄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副厅级)。郁金系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据宣城市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文明在黄山市屯溪区工作期间结识被告人郁金。此后二人长期交往,关系密切,逐渐形成共同的利益关系。2001年至2014年,蒋某等人通过郁金向张文明转达请托事项,张文明先后利用担任祁门县委书记、黄山市委常委、黄山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审批、土地性质变更等事项上为上述请托人员提供帮助,由郁金收受请托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90万元,郁金先后为张文明支付房屋装修、家具电器、服饰、住宿以及日常消费等款项。

  2002年至2012年期间,张文明还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及人民币、美元、购物卡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宣城市检察院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张文明、郁金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一审法院全部予以采纳。针对庭审中张文明、郁金的各辩护人均对此案是否属于共同受贿提出异议,以及认为张文明、郁金不构成特定关系人且二人事先没有共同受贿通谋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本案中,张文明、郁金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足以证实二人在经济方面不分彼此,利益共享,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应当认定张文明与郁金系特定关系人。

  鉴于张文明归案后直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具有立功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郁金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对张文明、郁金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判处对二被告人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225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张文明、郁金均表示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孙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