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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押解途中被劫夺之后(2006-08-15 09:19:25)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5-11 22:51 编辑: 网络 查看:

  “7·18”事件发生后,由于地方政府某领导的态度,公安部门在依法执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公务中,遭遇两难境地,一边是政府某领导提出的保稳定求和谐,不能轻率抓人;一边是国家赋予公安肩上的维护法律尊严的天职,平定公安将如何在这个是与非的关键时刻,诠释“公安”内涵?这既是抉择,也是考验。

  执法犯难

  《平定刑警遭遇法盲村民围攻犯罪嫌疑人双手带拷被劫走》一文在本网发表后,记者接到许多来自社会各界人士打来的电话,希望了解村民从警察手里劫夺走犯罪嫌疑人之后,法律将如何认定村民的这种行为?以及村民是否受到应有的惩罚?

  2006年8月2日和8月10日,记者分别两次前往阳泉、平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但均不乐观。

  作为执行国家法律所赋予其职责的平定公安,在执行公务途中,在押犯罪嫌疑人李荣柱被取保候审的村支书和村长煽动村民,用暴力手段劫夺潜逃,虽没有受到上级领导的责处,但发自公安内心深处的蒙羞与屈辱从没消除。一位不愿让记者说出其姓名的刑警说:“7月18日发生的被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劫夺事件,到8月10日了都没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这既是公安执法的一种反常,也是我们公安的悲哀。”

  法律庄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管刑警的平定公安局副局长说:“事件发生后,我们县局、市局以及平定县委县政府领导都特别重视,7月22日,我局召开专题会议,很快就成立了由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组成的‘7·18’联合专案组,对此案展开调查。”

  经过数日连续调查,7月28日,根据调查依据认定,前牌岭村个别村民在村支书和村长的煽动下,用暴力手段成功劫夺被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劫夺被在押犯罪嫌疑人罪”,决定执行抓捕。然而抓捕决定迟迟得不到执行,所表现出的“执法反常”却逃不过社会公正的眼睛,有人对此质疑,警察作为人民群众的守护神,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力机关,竟遭遇“受辱而不能声张”的境地,如果是普通百姓情况更不堪设想。

  干预之痛

  一位在晋南有同学的平定公安局副局长说,媒体将“村民袭警并劫夺犯罪嫌疑人”的事件报道后,连续接到好几个同学的询问电话,“你是不是被打伤了?要紧吗?”这位副局长告诉记者,虽然这次事件里没有他,但同学的挂念让他感到很痛,这种痛远比真的挨打都难受。

  平定县公安局局长丁福光见到记者时,脸上虽没有显露忧郁,但摆在面前的这件事情,也确实让他有种难言之苦。“你放心,一定会让触犯国家法律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这既是尽职,也是雪耻!”

  副局长于非生说:“事件发生后,市局指示我们必须严厉打击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如果警力不够市局负责调遣,资金不够也由市局承担。”然而与这个指示精神相反的是,掌管平定县政法工作的县政法委书记赵珍珠却指示:此事件涉及社会稳定,且背后存在政治、经济、历史等因素,公安局不能自作主张抓捕犯罪嫌疑人,如行动必须请示县委、县政府。

  进退两难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省委常委、公安厅长杨安和的批示到达阳泉市公安局:一定要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维护公安形象,给社会一个公正。

  阳泉市公安局接到批示后,立即转发给平定县公安局,但处于平定政法委领导的态度,平定公安在此问题上显得格外为难。一位平定县公安局领导语重心长地说:“省公安厅厅长和市公安局局长的批示我们都难以贯彻,其主要原因是县里某领导的行政干预,使我们进退两难,但我们有决心也有信心排除干扰,维护法律公正。”

  “如果公安局是条管单位,犯罪嫌疑人早抓回来了,就因为是属于块管单位,所以执法时常常要顾忌地方政府领导的态度,否则我们的工作很不好开展。”平定公安局一位中层领导说。

  本网将对此事件继续予以关注。

  山西新闻网记者 郭亚婷(来源:山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