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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网络转载 2016-11-26 18:04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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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关于加快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提升我市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水平,深化旅游富民创业创新,推进旅游业“二次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民创业创新激励意见的通知》(市委发〔2015〕14号)、《关于印发<江山市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市委办〔2015〕58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突出规划引领

  1.加强乡村休闲旅游特色产业(风情)小镇(乡)、乡村休闲旅游特色村的建设规划编制,根据我市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对通过市级评审的乡村休闲旅游特色产业(风情)小镇(乡)、乡村休闲旅游特色村的建设规划,按实际编制费的70%给予补助,单个最多补助20万元。

  二、加快项目建设

  2.鼓励投资建设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其开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经审核,按实际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开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江政发〔2014〕28号文件操作实施。

  3.对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以核心景区及周边的农房为单元进行改造或新建的,且能反映地方特色或体现主题文化的酒肆、茶室、餐吧、咖啡吧等特色休闲项目(可餐宿一体),在正式营业后,由市乡村休闲旅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乡旅办,办公地点设市旅游局)牵头验收,符合补助条件的,按其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围绕我市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实施田园景观彩化工程。以稻田创意、梯田风光、百花争艳等农作创意,连片打造美丽田园风光。项目实行申报制,每年经市乡旅办牵头审核同意,给予300元/亩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积极鼓励民宿经济发展。相关精品民宿政策参照江财农〔2015〕115号《江山市民宿经济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6.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须建有配套的停车场、公共厕所、交通示意图等设施,有免费提供的乡村休闲旅游宣传品、宣传折页,能为游客提供咨询、引导服务;有投诉电话和固定值守人员,并建有纠纷调处等相关机制。根据接待中心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旅游标牌标识建设:按A级景区要求,对乡村休闲旅游标牌标识进行改造建设的,经市乡旅办牵头验收合格,给予5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8.A级旅游厕所建设:对按A级旅游厕所标准改造建设的,按1A、2A、3A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和划分标准,分别给予每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

  9.乡村智慧旅游开发:乡镇(街道)、旅游企业与电信运营企业合作,开发乡村休闲旅游导游、导航、导览、导购等智慧旅游项目的,经市乡旅办牵头验收同意,对开发及运营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10.旅游公共安全设施建设:乡镇(街道)按《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强化消防、卫生、安保、治安等公共安全设施建设,达到相关部门技术规范要求的,按照总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强化宣传营销

  11.鼓励乡镇(街道)积极举办乡村休闲旅游节庆活动,对乡镇申报并纳入全市年度乡村休闲旅游宣传计划的,每个节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终,市乡旅办根据节会活动的规模、影响等进行终评,对被评为年度最佳乡村休闲旅游节会活动的,每个节会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鼓励旅游企业、乡镇(街道)、村积极外出宣传推介,对旅游企业、乡镇(街道)、村在主要客源地市场组织开展的宣传营销活动,按市委办〔2013〕150号文件进行补助。

  13.鼓励旅行社研发富有特色的乡村休闲旅游产品。对由旅行社研发,并组织实施的乡村休闲旅游活动,经市乡旅办报备同意,对每个产品组织游客达到300人次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品牌创建

  14.支持社会资本、民间资金投资建设乡村休闲旅游项目(景点)。对乡村休闲旅游项目(景点)被上级旅游部门新评定为3A、4A、5A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按差额补足)。

  15.对列入本市“美丽田园”创建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根据项目实际增加的投资情况,每个项目给予3-5万元以奖代补;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美丽田园”相关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的奖励。

  16.对被认定为本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园)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示范企业(园区)、中国最美休闲乡村、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按3-4星级企业(园区)10万元,5星级企业(园区)、中国最美休闲乡村、全国示范点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7.创特创星奖。对被上级新评定的农家乐精品示范区乡镇、特色乡镇、精品项目村(点)、特色村(点)、星级经营点和星级经营户,按上级奖励额给予1:1配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乐后续管理、公共环境提升。

  18.鼓励旅游商品开发推广。积极组织市乡村休闲旅游商品大赛,并给予获奖者一定奖励。鼓励民间工艺品、地方特色产品积极参加优秀旅游商品评比和展示活动。经相关部门联合认定,获国家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省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六、加大要素保障

  19.加大资金扶持。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乡村休闲旅游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全市乡村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建设、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品牌创建、市场宣传营销等。

  20.加强用地保障。对乡村休闲旅游景区中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未改变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等,不认定为建设用地。允许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相关设施和旅游业态,原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乡村休闲旅游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市年度供地计划,除用地在10亩以上的单体项目外,当年分散供地面积确保在10亩以上,并确保每年增长10%。重大乡村旅游项目要积极争取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向省争取用地指标奖励。

  21.加大金融扶持。积极开发适合乡村休闲旅游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对金融机构提供民宿(农家乐)发展贷款的,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