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故山 > 情感 > 婆媳关系 > 婆媳“大战”媳妇离家 妻诉离婚被驳回

婆媳“大战”媳妇离家 妻诉离婚被驳回

来源:网络转载 2015-11-25 23:52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本网讯(毛亚丙)   常言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其中一本就叫“婆媳经”。在家庭中,两代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最明显和最常见的,是出现在婆媳关系上。婆媳不合,是使不少人提起就摇头叹息的问题,即使是清官也难断家务事。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婆媳间未能正确处理好关系,引发家庭矛盾,妻子一人离家,然后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杨晓茜称:原告于2010年4月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12月未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5月19日双方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3月21日生育一男孩,名叫林小宇,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经济上各自独立。自2012年以来,被告偏袒其母亲,与其母亲串通一气,使尽一切手段,企图赶走原告离开其家,主要表现在:1、不准原告对现正在哺乳期内的婚生小孩林小宇哺乳,探望,非法剥夺原告对婚生小孩林小宇的哺乳和探视的权利;2、由于被告偏袒其母亲一方,致使其母亲无根据地说原告到其家,长期不做家务,有虐待其的行为。使被告进一步加深对原告的反感,于是在2012年10月13日,原告单身一人(小孩不给带)被被告及其母亲赶走,被逼离开了家。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一直拒不理睬。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5月19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3月21日生育一男孩林小宇。婚后原、被告之间以及原告与婆婆之间由于日常生活琐事引发过争吵。2012年10月13日原告在与婆婆发生争执后只身一人离家回到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处居住至今。2012年10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双方都熟知的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多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彼此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虽然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原告在与被告母亲相处的过程中由于未能正确处理好婆媳关系,使原、被告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12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争执后从被告家搬走,家庭矛盾再次升级,但这并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导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能妥善处理婆媳之间的矛盾。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由于文化层次、生活习性等方面的差异,对日常生活中的家庭琐事产生不同的见解和分岐甚至于引发争吵都是在所难免的,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互相信任、互相沟通、互相包容,夫妻之间以及婆媳之间的矛盾仍是可以化解的,被告也表示同意与原告重归于好,原、被告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