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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网络转载 2017-09-05 20:09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长沙晚报讯(记者 凌晴)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对《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是2017年6月8日。

  4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全文刊登(详见11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草案)》重点对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增加了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条例(草案)》明确,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电解、制药、烟花爆竹生产和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

  同时,下列活动也被禁止:开山、采石、开矿、掘坑填塘、开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改变古树名木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条件;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向水体倾倒垃圾、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户外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烧炭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毁坏或者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和标志。

  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沩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沩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沩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下列景区组成:

  (一)千佛洞景区;

  (二)三关门景区;

  (三)密印寺景区;

  (四)炭河里·青羊湖景区;

  (五)沙田·巷子口名人古迹风景线,包括何叔衡故居、谢觉哉故居、何南薰墓、惠同廊桥、状元易祓墓、田冲兰花屋场、毛公桥等独立景点。

  沩山风景名胜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沩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沩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突出沩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自然风貌和文化内涵,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体制】长沙市人民政府对沩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宁乡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管理机构】宁乡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沩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体制】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处罚职能。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发现违反林业、园林、环境、文物、土地、规划建设、水利、交通、旅游、宗教、市场和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宁乡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沩山风景名胜区内行政处罚职能委托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

  第七条【部门职责】宁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沩山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和黄材水库灌区、青羊湖国有林场、炭河里遗址等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沩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沩山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对在沩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补偿机制】因设立沩山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支持、技术培训等多元化补偿机制。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编制详细规划。核心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自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沩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规划公布和界标设置】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设立界碑、界桩,并在风景名胜区入口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规划修改】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规划协调】青羊湖国家森林公园、黄材水库国家水利风景区、炭河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规划应当与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乡镇、村庄规划】沩山风景名胜区内乡镇、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庄规划,涉及沩山风景名胜区的,应当征求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六条【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国土、林业、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下列人文景观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建立档案、加强监测、制定专项保护措施:

  (一)炭河里遗址、密印寺、张南轩墓(含张浚墓)、何叔衡故居、谢觉哉故居、惠同廊桥、状元易祓墓、裴休墓 、毛公桥、何南薰墓、田冲兰花屋场等人文景观资源;

  (二)沩山峡谷、香榧林、青羊湖、千佛洞、小龙潭、城大林场、城墙大山、三关门、百叶坡大峡谷、峡溪峡谷、大沩秋色林、千年银杏等自然景观资源;

  (三)其他重要人文景观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