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故山 > 旅游 > 天南海北 > 刘二元诉易新明、黄志、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刘二元诉易新明、黄志、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来源:网络转载 2017-01-31 10:44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岳民一初字第0765号

  原告刘二元,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基建班组长,住长沙市红星村国际汽车城丰升小区16栋401号。 
  委托代理人李福中,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新明,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长沙市大托钢材市场。
  委托代理人唐灿辉,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志,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基建工头,住湖南省湘阴县樟树派出所樟树镇金山村观音桥组(暂住望麓桥)。
  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
  原告刘二元诉被告易新明、黄志、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志刚独任审理。书记员周艳娟担任记录。原告刘二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福中、被告易新明的代理人唐灿辉、被告黄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二元诉称:易新明和黄志合伙承包了西湖集团的卓越﹒蔚蓝海岸B区西标段7#、8#、12#楼工程建设。2005年11月27日原告与易新明、黄志签订了上述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包工的形式承包了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根据该《施工承包合同》及进场施工后双方变更合同的约定,刘二元仅承担该工程项目的泥副工施工,刘二元向易新明、黄志交付合同履约金60 000元。工程完工后,2007年2月10日,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易新明、黄志应支付刘二元工程款人民币308 211。8元。加上应退还刘二元的押金款60 000元,总计应付刘二元人民币368 211。8元。刘二元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但易新明、黄志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及退还押金,迄今支付工程款及退还押金款共计319 350元,尚欠刘二元工程款48 861。80元。刘二元多次向易新明、黄志催要工程款均被拒绝。西湖集团是易新明、黄志的主管单位,是卓越﹒蔚蓝海岸项目的总承建法人单位,对该项目的全部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以上事实,为维护刘二元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易新明、黄志偿付刘二元工程余款48 861。8元,并承担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赔偿原告因追偿债务所支出的差旅费、人工费等相关损失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易新明、黄志承担;3、西湖集团对易新明、黄志的上述债务和利息、本案诉讼费、赔偿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易新明辩称:对事实无异议,基本属实;对付款上有异议,押金当时已经支付,因为当时原告收钱时没有退回原始的押金条,是原告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付款时没有仔细核对原件才出现这种情况。
  被告黄志辩称:本人对易新明与原告付款的事情不知情,工程款已经付给刘二元,此事与被告无关。
  被告西湖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7日,由易新明、黄志经手代表湖南省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越蔚蓝海岸一期B区西标段项目部与刘二元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根据该《施工承包合同》及进场施工后双方变更合同的约定,刘二元仅承担该工程项目的泥副工施工,刘二元向易新明、黄志交付合同履约金60 000元。工程完工后,2007年2月10日,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湖南省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越蔚蓝海岸一期B区西标段项目部应支付刘二元工程款人民币308 211。8元。加上应退还刘二元的押金款60 000元,总计应付刘二元人民币368 211。8元。刘二元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但湖南省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越蔚蓝海岸一期B区西标段项目部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及退还押金,迄今支付工程款及退还押金款共计319 350元,尚欠刘二元工程款48 861。80元。
  另查,湖南省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越蔚蓝海岸一期B区西标段项目部是湖南省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无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易新明、黄志系该项目部负责人。湖南省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1日变更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刘二元提交并经本院庭审审查认定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表、押金收条及刘二元工程款及押金退还支付明细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湖南省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越蔚蓝海岸一期B区西标段项目部与刘二元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刘二元已经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及进场施工后双方变更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湖南省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越蔚蓝海岸一期B区西标段项目部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及退还工程押金。被告易新明抗辩称押金已支付,只是原告收钱时没有退原始还押金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刘二元请求支付未付的工程款48 861。8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湖南省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越蔚蓝海岸一期B区西标段项目部系西湖集团下属的无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故上述债务应由西湖集团偿还。易新明、黄志作为湖南省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越蔚蓝海岸一期B区西标段项目部的负责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刘二元要求易新明、黄志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刘二元对被告易新明、被告黄志的诉讼请求;
  二、限被告湖南省西⹖建筑集团有限公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二元工程款48 8 1。80元,并支付原告刘二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攟同类贷款利率自 007年2月10日起开始计窗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缛
  三、驳回原告刘二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么务,应当依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598.5允,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898。5元由被告湖南省西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情。此款原告刘二元已垫付,由被告湖南省西橖建筑集嚢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幖支付给原告刘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朤院递交上诉状,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石志刚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艳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上一篇:关于长沙西湖楼 下一篇:扬州湖南会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