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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康复训练措施及评估

来源:网络转载 2017-07-02 08:09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精神病患者生活行为的康复训练是训练精神病患者逐步掌握生活技能。生活技能的水平方面,较低的是基本维持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较高的是“文体娱乐活动”的能力,以至进行“社会交往”的能力。可分为以下三方面进行训练。
一、精神病患者生活行为的康复训练  
    1.日常生活活动训练  主要是针对病期较长的慢性衰退患者。这些患者,庄往行为退缩,情感淡漠,活动减少、生活懒散、仪表不整,甚至完全不能自理日常生活。具体措施可着重培训个人卫生、盥洗、饮食、衣着、排便等活动,坚持每日数次手把手地督促教导和训练,并可结合奖励刺激。除了严重衰退者缺乏效果外,大多在2~3周内即明显改善。但这种训练必须持之以恒,一旦放松,即可回复原状。至于其他未出现衰退的患者,由于急性发病期过后尚残留某些精神障碍,也可影响日常生活活动。通常表现较为被动、懒散以及对事物缺乏情感关注等,则需进行督促和引导。
    2.文娱体育活动训练着重于培养社会活动能力,加强社会适应力,提高情趣和促进身心健康。文娱体育活动的内容应按患者的具体情况加以选择。除一般的游乐和观赏活动外,可逐渐增加带有提高学习和竞技性质的参与性内容。如歌咏、舞蹈、书画、乐器演奏、体操、球类比赛等。又如举行智力竞赛,音乐欣赏等。
    3.社会交往技能训练精神病患者的社会交往能力往往因脱离社会生活而削弱,在慢性患者甚至严重削弱以至丧失。而这项技能对参与社会生活起重要作用,应尽可能促进其恢复。目前对慢性精神病患者已逐渐采取社会交往技能训练,来改善患者对付应激情况能力,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以及适当参与社会生活。
二、学习行为的训练
    学习行为的训练是训练患者学会善于处理、应付各种实际问题的行为技能。训练的内容包括一般教育性活动和家庭生活技能两部分。
    1.一般性教育活动如卫生常识教育、科技知识教育,以提高其常识水平以及培养学习新事物和新知识的习惯,以免过分脱离社会现实。
    2.家庭生活技能训练在社区康复中,应训练精神病残疾者重新掌握家庭生活技能,包括家庭清洁卫生、家庭布置、物品采购、食物烹调、钱财管理及社交礼节等。
三、精神病患者工作行为的康复训练
    工作行为训练指劳动作业与职业活动方面的技能训练。
    1.简单劳动作业又称“工疗”,一般集体进行,工种较简单易做的,如贴信封、糊纸袋、拆纱团、参加病房卫生工作,帮助开膳等。
    2.工艺制作活动  内容包括:
    (1)各种编织:织毛衣、织网袋、编篮筐等。
    (2)各种美术品:绘画、书法、摄影、雕刻等。
    (3)布制或木制玩具,各种模型制作,书籍装订、园艺种植等。上述活动根据不同病程及患者要求指导参加训练。参加训练的患者,可按其完成任务多少,给予适当的物质金钱奖励,以提高其参加操作的积极性。
    3.回归社会前职业训练这是回归社会就业前对口的职业训练活动。
四、精神病患者康复工作的评估
    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评估要按照国家《精神病防治工作“十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与要求,对开展该项工作的效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做出客观判断,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精神病患者检出率、监护率、显好率、社会参与率、肇事率是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五个重要指标。这五个指标是来自于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统一表卡。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统一表卡是推行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措施,规范了自摸底调查到检查评估的每一个环节的操作,确保了精神病患者数和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它共有九张表卡。
    1.精神病患者捡出率是指经过摸底调查,已经建档立卡的精神病患者数占该地区覆盖总人口数的比例。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求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精神病患者的检出率不得低于覆盖人口总数的6‰。
    2.精神病患者监护率是指通过监护小组、家庭病床、工疗站、社会就业及精神卫生机构,接受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治疗与康复的精神病患者数占摸底调查精神病患者数的比例。已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要达到95%以上,新开展的市(县)要达到90%以上。
    3.精神病患者显好率是指通过采取有效治疗康复措施,病情稳定,症状缓解的精神病患者数占所监护精神病患者数的比例。已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显好率要达到65%以上,新开展的市(县)要达到60%以上。
    4.精神病患者社会参与率  是指生活能自理,参加家务劳动、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精神病患者数占所监护精神病患者数的比例。已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社会参与率要达到55%以上,新开展的市(县)要达到50%。
    5.精神病患者肇事率是指精神病患者肇事程度达到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上的总次数占精神病患者总数的比例。已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肇事率要下降到0.2%以下,新开展的市(县)要下降到0.5%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