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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长沙岳麓区西湖街道相关人员凌晨5时对5户的房屋进行偷拆

来源:网络转载 2017-04-29 22:15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2014年9月26日早晨7时14分接到朋友来电,说我们的房屋于今晨5时左右已拆了,当时互相进行了联系。王萍的先生蒋志龙于26日8时35分赶到现场,发现几户的房屋确实已于今晨偷偷拆倒。8时43分拨打110报警,8时51分接到西湖派出所民警的电话,说拆的时候他们在场,不到现场来了,有什么事你们找社区。他们是接到上面的指示。后经了解是岳麓区西湖街道人员及黄泥岭社区何胜美(书记)、毛新平(主任)带领几十人左右,在法院还没有进行判决、没有补偿、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无视党纪国法于2014年9月26日清晨5时左右不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将我们的住房进行了偷拆。造成我们无家可归,家中的财产无一幸免。
  看到房屋被挖机拆得变成废墟,感到非常的气愤。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2年4月10日开始正式施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规定》的实施,主要是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以及十八后中共中央多次强调要重点改善民生,不得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背景下。街道办事处在没有相关的强拆手续及补偿下,竟采取偷拆。没办法,我们只能到上级部门岳麓区政府信访办去反映情况,领到一张回执,要我们找岳麓区街道。后我们又到了纪检委,可他们没有办法处理,要我们走法律途径。我们再到市信访办,又收到一张回执要我们交到岳麓区党政办。办完这些后已中午了。没一个部门受理。
  中午我们通过协商,如果这样跑来跑去可能不会有结果,27日政府部门休息,马上又到国庆节了,万一在这段时间开发商开工了,我们的财产将一无所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连日采取张贴横幅的措施进行维权,希望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
  28日我们到岳麓区西湖街道去交信访回执,到了后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今天的所有领导都不在家,全部到下面去了。那没办法,我们只有到社区去了,拆了我们的房屋怎么也要去问一下。到了社区正好有上级领导(岳麓区检察院反贪皮局长)来指导工作。皮局长接待了我们,我们将上访信交给了他,并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讲述,皮局长在看完上访信(到外面与拆迁指挥部人员进行了核对),听完我们的讲述后表示他们的做法不对,但他本人无法答复我们,因他不直接负责,回去后向上汇报,由上级指派相应部门处理这事。既然有上级部门的反贪局长出面了,我们最后提出几点要求:在政府没有与我们协商的情况下不允许开工,因我们的财产还在里面。超面部份的价格是多少?偷拆造成的财产损失怎么赔偿?

  事实经过

  我们住的房屋是原长沙灯泡厂于1994年左右分配给本厂职工居住的福利直管公房。此房由长沙灯泡厂建于1978年。
  2006年5月左右,由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办事处黄泥岭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与长沙市蕴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华置业)就本人所居住的此栋房屋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危房改造。经与我们协商,由我们每家出资4万元,就地(旁边地块)安置一套65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开具证明后要求我到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单。我们于2006年6月13日拿到了编号第10038684号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有效期2007年6月13日。
  2006年8月份社区及蕴华置业要求我们如要购房,先交壹万元首付款。我们部分于8月2日左右向社区及蕴华置业交付了壹万元首付款(收据为证)。2007年社区及蕴华置业改变当初的房屋设计构造,由踏步房改为电梯小高层面积增大。告知我们如要超面户型(65平方的还是交4万元,超过65平方的部分按市场价)的到社区签定面积认购单。我们于2007年4月18日签定了超大面积的认购单,根据当时张贴的户型面积,我们于2007年4月18日左右与社区及蕴华置业签定了面积不等的超面户型。2007年5月份又再次要求我们签了超面户型的必须交壹万元押金,我们又于2007年5月22日左右交了壹万元超面户型押金款。
  2008年12月5日再次要求我们签署承诺书,内容如下:本人郑重承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自愿无条件退出现居住的公房。
  2013年5月份,根据长府阅【2012】17号《关于原长沙啤酒厂宿舍棚改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由岳麓区政府牵头组织西湖街道黄泥岭社区进行172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整个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没有进行房改及占有他人房屋的住户,拆迁补偿明显高于进行了房改有房产证的住户。我父亲蒋金俊于1995年将原长沙灯泡厂11栋2门501房二室一厅进行了房改并核发有房屋产权证,但此次补偿共计54万元,签订就地安置住房需5520元㎡,购房需交45万元左右。而没有进行房改无产权证的一户拆迁补偿了62万元,另一占有他人的住户补偿了40万元。
  在拆迁补偿172户时,我询问了社区工作人员,我们2006年交了购房押金的住户怎么办,当时社区人员跟我们说他们不负责,到时再说。直到2014年7月份才上门要求我们腾房,既然签定了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无条件的退出现有公房。那现在要求我们退出我们是不是可提条件。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没有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我们的房屋按65㎡的违章建筑,330/㎡进行补偿(不包含实际住房面积)。所有补偿费加上一年的过渡费共计4.2万元。我们之前签定的超大面积部分按6280/㎡付款。通过第二次协商考虑到现在的开发商确实是在为我们解决久拖未决的居住问题,当着拆迁指挥部段主任及社区主任、书记的面提出我的要求补偿过渡费4.2万元我同意,但8年多的时间了房屋未建,还要等三年才有住房。我所签的超面部份24.51平方是由于你们违约造成的,现在什么样的价位给我,他们的回答还是按6280元每平米。请问我的要求过分吗?他们这是在协商吗?
  现在他们还是承诺我们每户出4万元给65个平方。按他们的补偿算法,我们如购89.51个平米要支付给他们193923元。但在当时我们可以在修建咸嘉湖路时购对面的安置房,65平米按每平米750元需48750元。超面的24.51个平方每平米950元需23285元,加起来购89.51平米的房子只要72035元。如果他们按承诺在旁边地块靠马路进行了安置的话,我们是不是已住了几年的新房,在这次整体改造开发中是不是又要进行一次拆迁,他们要补偿725031元。(这段只是消除大家的心里以为我们在做钉子户,4万元给65个平米还不知足。)
  2014年8月7日长沙市麓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又一纸诉状将我们告上岳麓区人民法院,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我赔偿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69.85万元。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原告也肯定所有的债权、债务也全部由他们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们要求原告赔偿我们每户69.85万元,原告以第九十一条合同转让没有告知我们为由当庭反悔,当庭被我们问得哑口无言。法官最后要求我们协商解决。在这一个月中社区毛主任只打了一个电话,问我怎么想的,我说既然将我们告上了法庭,就由法官来判,回了一声“那好”就挂了电话。10个住户由于他们的一张传票吓走了5户。
  其实我们也不想这样,26日我们在网上搜索了拆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回复我们这官司没得打,因我们不是诉讼主体,没有房产证。可能街道抓住了这点,让我们打不了的官司,告不到的状。

  但我们相信在习主席的领导下,在法律越来越健全的时代,相信政府会为我们解决问题,相信人民群众的生活会越来越好。

  在此我们慎重申明:以上所述事实保证没有进行任何夸大及掺杂任何水份。如有愿接受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在看完上述的事实后,如对我们所遭遇的事件感到气愤时,求助各位请申出您正义的手在新浪微博搜索失家的人及腾讯微博1009174339查看证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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