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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在国外(2)

来源:网络转载 2017-08-15 03:44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发薪日贷款”在美国50个州中的36个完全合法,但需要执行包括利率和间隔期限的某些限制,在亚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康涅迭戈州、乔治亚州、缅因州、马里兰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宾夕法尼亚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为非法,在乔治亚州为刑事犯罪。

“发薪日贷款”之所以在大多数美国各州可轻松突破“高利贷红线”,是因为“红线”所规定的是年利率,而“发薪日贷款”借贷期限为2-5周,利率以“次”计算而不年化,这样“发薪日贷款”每“次”所收取的利率看上去完全符合“红线”要求(最低8%,一般15-30%),但一年化计算就“不得了”。

尽管即便允许或默认“发薪日贷款”的各州,对“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也十分严厉。如2008年伊利诺伊州著名的“530案例”中,合法从事“发薪日贷款”业务的Global公司向化名J.M.的借贷人发放“发薪日贷款”300美元,约定还款期2周,利率20%,但该州《发薪日信贷改革法》规定的“红线”为12.25%,结果Global公司发放实际年化利率高达480%的“高利贷”无人过问,却因多收了13.5美元被裁定本息不得追讨、外加罚款500美元。

“发薪日贷款”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手续简便、不需要繁琐的信用担保或抵押,在网络时代甚至点几下鼠标就能完成,一般有固定工作者都能负担得起。年化利率虽高,但单笔金额很少且周期极短,实际负担也不能说很重,急于周转者一般也都愿意吃这点小亏。2009年《达拉斯晨报》曾报道称,美国最大“发薪日贷款”经营者Advance America2008年总“发薪日贷款”放贷额高达420亿美元,净利润仅为6.76亿美元,评价每笔信贷利率不过1.6%。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大多数“发薪日贷款”是两周即还、以下次发薪为担保自动扣除的极小额信贷,且即便如此也有10-20%“烂账”所致。

由于相对于美国,已取消《反高利贷法》的英国等国管制更加宽松,2008年“次贷”危机后,大量美国“发薪日贷款”公司纷纷涌入欧洲、尤其英国,且利用大西洋两岸规则的不同,开展更“大胆”的业务,如英国,2011年底消费者权益组织“Which?”统计显示,自2007-2011年,本土和外来“发薪日贷款”机构在英发放贷款总额达每年20亿英镑以上,4年间增长了两倍有余,且最高年化利率达到令人发指的5000%。正如工党议员斯特拉.克里希所言,物价上涨和失业率上升,令许多中低收入者收支无法平衡,不得不通过“发薪日贷款”寅吃卯粮,而英国在这方面监管的缺失,又令本国即外国“发薪日贷款”经营者趁虚而入。

不仅如此,由于“发薪日贷款”只能解决小额资金周转(如在英国,“发薪日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4周,贷款本金不高于400英镑),对于大量因房贷或高价值商品分期付款信贷无力继续支付、或从事小微商遭遇资金链断裂威胁,需要更大额信贷的借款人而言宛如杯水车薪,而这些需要更多借贷以应急需者又偏偏缺乏向合法金融机构申请正常贷款所必须的信用值、抵押物等,这就令最传统的高利贷业务——地下高利贷即便在严格管制和严厉处罚下也依然活跃。前面提到的纽约州“涉黑”高利贷案,涉案的10名被告所属“博南诺”黑帮家族在1998-2017年间通过高利贷+地下赌场的“组合生意”,非法牟利逾2600万美元。正如FBI探员威廉.斯威尼所言,这起案例本身就足以表明,传统的、和黑帮相结合的高利贷活动,并未如某些人所预言的那样销声匿迹。

是堵还是疏?

长期以来,欧美各国围绕“如何对待高利贷”,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种是所谓“堵”派,认为惟有不断严格、量化高利贷判定标尺,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杜绝高利贷和围绕高利贷的种种不法行为,避免因高利贷所致的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另一种是所谓“疏”派,认为对高利贷界定宜粗不宜细,尤其对“发薪日贷款”这类小额短期信贷要“手下留情”,理由则有二:一是认为“存在即合理”,之所以有这么多人借“发薪日贷款”,是因为现实社会中存在许多需要短期资金周转、传统信贷又无力满足的市场空间,如果把这些人的“发薪日贷款”渠道完全堵死,他们就可能去求诸更危险的“黑道高利贷”;二是认为“无许可即无规范”,即倘若不对高利贷尤其小额短期高利贷“网开一面”,让他们“进入白道”,就无法依法对实际上广泛存在的高利贷行业实行“规范管理”、以便把高利贷的“负面因素”控制在“最低且可控层面”。

“堵”和“疏”各有大批支持者和吐槽者。“堵”派支持者认为“高利贷即恶”、“非堵不能止恶”,吐槽者则讥讽“堵了两千多年堵住了没有”;“疏”派支持者认为“阳光下的规管比一棍子打死更科学有效”,反对者则吐槽说“倘这逻辑成立连贩卖人口、贩毒和走私军火都可以用‘官卖’去‘疏导’”,并讥讽“疏”派的真实目的“无非是觊觎黑道高利贷的丰厚利润,想借收税‘抽头’”。

耐人寻味的是,部分国内论者在这个问题上持一种滑稽的“两头跑”态度:曾几何时在“吴英案”中大声疾呼“放松民间信贷”、“应还高利贷者清白”的一些人,如今却又堂皇以“高利贷即恶”、“除恶即无罪”的逻辑,为所谓“辱母杀人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