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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在国外

来源:网络转载 2017-08-15 03:44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被一些人称为“辱母杀人案”的聊城事件,日前已由最高检介入调查,真相如何、当事人怎样定罪和量刑,都要等待法律的最终裁决。

但不论对案件性质、定罪量刑本身作何看法,绝大多数人在一个问题上都有相当的共识,即高利贷及高利贷讨债者在此次案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何对待和整治日益猖獗的高利贷问题,就成为一个关注的重点。

欧美发达国家的规范

一些分析家或评论家在评述中国高利贷现象时往往引经据典,称“国外发达国家就没有高利贷问题”。这是否属实?

首先,大部分欧美国家对高利贷的界定,都采取“上限法”,即规定一条私人信贷取利的合法最高上限,在上限之内则为合法信贷范畴,政府除使用税收杠杆调节外不予干涉,超过上限即为高利贷,将受到民法或刑法的处罚。

如在美国,放贷是否涉嫌高利贷是由各州所界定的,每个州都有本州自行规定的法定商业信贷利率上限,超过法定商业信贷利率上限则将被裁定为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惩处。但究竟是受民法或刑法惩处,则仍由各州规则裁定(不过一旦裁定为违法货犯罪,则将根据联邦民法或刑法来处罚)。

各州对何为“高利贷”,标准差异是很大的。

比如加利福尼亚州,不论对企业或个人,利率均不得超过10%,否则超过部分利率不予保护,借款方有权要求无条件退回,贷款方即便不知道法律规定也不得以此作为辩护理由。如双方对簿公堂,法官认定贷款方系蓄意放高利贷,则有权裁定其触犯刑法。

纽约州则划定了两条“红线”:16%以上为“高利贷线”,放贷人会被裁定触犯民法,面临的最高处罚是退还本息、并支付两倍于利息所得的罚款;25%以上为“入刑线”,放贷人会被裁定触犯刑律,最高刑期为5年,并可并处5000美元以下罚金。

佛罗里达州则设定三条“红线”:18%以上为“高利贷线”(如贷款额度大于50万美元这可放宽至25%),25%为“轻罪线”,除本息血本无归外,还可能面临罚款500美元和60天以下拘役;45%为“入刑线”。

大多数州(50个州中的33个)都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中一种,其余各州则不设定“红线”,而是酌情裁定。

各州的法定商业信贷利率上限差异很大,东北各州一般都在8-12%之间,而中部、南部一些州则较高。不少州规定不得收取复利(有些州允许大额贷款收取复利,如乔治亚洲规定贷款金额超过25万美元则可合法收取复利)。

一些中文资料称,美国存在所谓《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规定利率超过各州所规定法定最高利率两倍即为“高利贷罪”,这是不准确的,实际上自上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以来,联邦层面的利率管制已经放开,利率规范纯系各州权利范畴。不过在联邦司法层面存在“高利贷罪”的罪名,这是由刑法及案例界定的。通俗地说,罪名是联邦司法范畴的,但是否犯有这一罪名,则是根据各州标准认定的。

如果被认定“高利贷行为”而不涉及犯罪,处罚包括不得追讨本息、罚金和(某些州)拘役;倘在追讨高利贷时因放贷方原因导致债务人财产损失,会被裁定赔偿甚至加倍赔偿(康涅迭戈州有裁定3倍赔偿的案例)。

如果被认定犯有“高利贷罪”,目前现有案例中最高量刑为5年,除非法所得本息无效外,最高罚金为5000美元;但有些时候司法机关会裁定高利贷债权人犯有更严重的罪名——比较常见的是“敲诈勒索罪”,倘这样的罪名指控成立,处罚就会格外严厉(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是15年,并处罚金上限是10000美元)。

“聊城事件”涉及到暴力讨债,如果在美国,暴力讨债的后果将更加严重,不但放贷方慧更容易被“锁定”敲诈勒索罪名成立,且可能涉及更严重的罪名。如今年3月28日,美国联邦调查局、联邦司法部和纽约州联合宣布破获一起“涉黑”高利贷和暴力讨债案件,涉案的10名被告被控37项重罪,包括高利贷罪、敲诈勒索罪、妨碍司法公正罪和谋杀未遂罪等,《纽约邮报》评论称,这些罪名只要有1/3能够成立,就“足够把牢底坐穿”(20-25年徒刑,如数罪并罚则刑期更长)。

在欧洲,高利贷早在古希腊、罗马时就十分猖獗,并产生了所谓“债务奴隶危机”。为约束高利贷,公元前443年古罗马规定利率不得超过8.3%(前88年改为不得超过12%),违者超过部分无效,但这一规定实际上近乎一纸空文。公元1275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颁布《犹太法》,称高利贷是“犹太人恶习”,对放贷的犹太人予以没收财产、驱逐甚至处死等惩罚。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高利贷法,但这部法案将高利贷全然归咎于犹太人,无视甚至纵容庇护和王室关系密切的诺曼底人、勃艮第人高利贷恶习,效果可想而知。1311年,罗马教皇克莱芒五世出于和伊斯兰教争取人心考虑,规定“利息非法”,即所有利息都算高利贷,这一规定因毫无可行性而无法执行(当时许多欧洲国王、贵族为参加十字军东征借了高利贷,有的甚至抵押了领地和爵位)。1542年和1660年,英国两次颁布《反高利贷法》,设定“高利贷红线”,超过红线才为高利贷,成为如今北美各种反高利贷措施的鼻祖。但20世纪上半叶,大多数欧洲国家取消了“反高利贷法”,如今只有法、德等大陆国家有成文反高利贷法(比如德国规定20%以上单利为高利贷),其余国家通常以“敲诈勒索”、“不当得利”等民法或刑法条文约束和处罚实际上的高利贷行为。

在加拿大,《刑法典》第347条规定了“高利贷罪”,但由于触犯刑律的可能性极小(60%以上单利才是高利贷行为),因此现实中因高利贷罪入刑者寥寥无几。

高利贷仍然存在

尽管如此,高利贷仍然是存在的,某种意义上甚至比发展中国家更猖獗——因为金融体系更发达,信贷行为更多。

最常见、且最难被规范和杜绝的,是所谓“发薪日贷款”,即总信贷额度不超过当月(欧洲)或两周(北美)税后一次发薪额、还款日为下一次发薪日的小额贷款。这种“发薪日贷款”金额虽然不高,但利率却高得惊人,如在美国,“发薪日贷款”名义年化利率可高达390%,如果算上各项附加费用,实际年化利率最高纪录竟然是令人咋舌的780%。

然而“发薪日贷款”却游离于法律管制范围之外,如在美国,根据《联邦诚实信贷法案》,“发薪日贷款”只要在放贷前如实向借款人列明名义利率、实际收费和实际利率,并由借款人以本人身份合法确认,就完全有效,且受到法律保护。从事“发薪日贷款”的金融信贷企业可以在州注册领取合法的金融执业执照,大大方方地开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