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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太极拳运动协会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2-25 09:40 编辑: 网络 查看:

湖南省太极拳运动协会 - 概况

  湖南省太极拳运动协会成立于 2007年,是由从事太极拳运动和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湖南省体育总会的团体成员。是湖南省唯一合法的民间太极拳组织协会。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竞赛活动部、教学培训部、开发外联部、宣传网络部、医学科研部六个职能部门。
  本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性体育组织。我们将充分发挥协会作为社团组织的功能,把全省太极拳运动爱好者和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士紧密地团结起来,围绕业务工作范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发展湖南太极拳运动事业,建设体育强省献计出力,作出重大贡献。
  本协会以发展太极拳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为根本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全省太极拳工作者和爱好者,继承和弘扬中华悠久文化,倡导和普及群众性太极拳活动,为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协会接受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湖南省太极拳运动协会 -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太极拳运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开展太极拳运动调查研究,促进学术交流,提出关于太极拳运动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三)举办有关太极拳活动,开展国内外太极拳运动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武术组织的友好往来;
  (四)开展太极拳培训活动,培养骨干,为提高我省太极拳运动水平服务;
  (五)编辑、出版与太极拳相关的书刊、音像制品;
  (六)依法保护协会的名称、旗帜、会徽和标志物等的产权,并加以合理使用;
  (七)传播太极文化,发展与太极拳运动有关的体育产业,促进太极拳运动产业化。

湖南省太极拳运动协会 - 目标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省太极拳运动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专业队伍的缺乏、裁判队伍力量薄弱、太极拳产业的单调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让全社会都参与到太极健身中来是湖南省太极拳运动协会的最终目标。面对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加快太极拳推广进程,为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湖南省太极拳运动协会 - 协会章程

  湖南省太极拳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南省太极拳运动协会。英文译名为: Hunan Association of Taijiquan ,缩写为:HNTJQ。
  第二条 湖南省太极拳运动协会是由从事太极拳运动和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湖南省体育总会的团体成员。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发展太极拳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为根本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全省太极拳工作者和爱好者,继承和弘扬中华悠久文化,倡导和普及群众性太极拳活动,为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体育馆路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太极拳运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开展太极拳运动调查研究,促进学术交流,提出关于太极拳运动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三)举办有关太极拳活动,开展国内外太极拳运动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武术组织的友好往来;
  (四)开展太极拳培训活动,培养骨干,为提高我省太极拳运动水平服务;
  (五)编辑、出版与太极拳相关的书刊、音像制品;
  (六)依法保护协会的名称、旗帜、会徽和标志物等的产权,并加以合理使用;
  (七)传播太极文化,发展与太极拳运动有关的体育产业,促进太极拳运动产业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个人会员可吸收全省太极拳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关心支持太极拳运动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参加,不实行替换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条件:凡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的从事太极拳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及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热爱太极拳事业并在太极拳或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人士,经申请并经本协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常委会或常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宣传和开展太极拳活动;
  (三)按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协会常委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未按期向本协会缴纳应缴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协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员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协会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每五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审批会员入会;
  (六)决定本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与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并通过本协会的事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涉外活动、重要活动和日常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委、委员,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名誉主席、技术顾问、荣誉委员等名誉职务,由会员代表大会聘任。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副主席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武术届有杰出成就、对本协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关心支持协会工作而不再担任本协会的委员或常务委员者及有关领导干部,经本协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荣誉委员、顾问,不受年龄和任职时间的限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财务交接和财务审计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11月14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