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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海外经验完善小微企业增信服务(2)

来源:网络转载 2015-06-14 15:19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二是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日本在几十年的时间内,建立了健全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而这是信用保证体系高效、有序发展的保证。日本政府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并于1953年制定了《信用保证协会法》,此外为保证信用保证协会的有效运作,日本政府还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等法规。

  三是政府在特殊时期提供直接政策支持。日本政府财政曾在经济特殊时期直接介入到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上世纪90年代,日本共出台了9次紧急经济对策,其中均加入了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金支持内容,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99年小渊惠三内阁为应对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所推出的30兆日元特别担保制度,规定当被担保中小企业破产时,由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全额代偿。

  经验启示

  记者:中国当前一方面要积极发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又要避免形成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体系,危及金融安全,在这一问题上日本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可以给我们提供哪些启示?

  温信祥:其一,正确发挥政府指导和推动作用。担保业的高风险特点决定了信用保证机制如果不按照市场和经济运行规律来运行,最终可能因大量赔付损失而无法持续。日本成功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政府完美地发挥出自身应有的作用,积极但没越位。政府只是设计框架机制及制度支持,但在具体的担保业务中避免直接干预,保证担保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开展业务,即并非是简单地大包大揽,通过政府出资支持或直接干预担保制度的运作,而是通过建立一种政府推动引导与市场主导的机制,以法规和市场来规范各个参与方的行为。

  其二,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法律制度支持体系。日本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发展给予高度重视,制定了多项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法律制度,并保持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如195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1958年又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以再保险方式进一步支持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业务,并将这一制度延续到2006年成立的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并在《株式会社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法》中予以了明确规定。

  其三,建立较完备的担保、信用保险与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日本在保证信用保证协会的持续有效运行实行了信用双重保证(保险)制度,即通过信用保证制度与再保险制度两级担保体系,在缓释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履约风险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通过这种机制,一旦信用保证机构出现代位清偿,可以先通过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的保险与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提供的政府补助金来承担全部损失后再进行追索。因此制度的整体设计分散了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信用保证业务的风险,使担保方不会因畏惧风险而慎于向风险程度高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支持。

  其四,建立较为合理的与商业银行责任共有、风险共担的机制。日本通过在2007年实行的责任共有制度,规定金融机构也要承担20%的风险。这项制度对负责实际贷款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从而防范了金融机构因有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而放松项目审查,并进而出现与借款人合谋骗保的道德风险。从分担份额方面看,20%的分担比率既督促了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项目审查,又不会因分担比率过高而审慎发放贷款。此外,一些信用保证协会还与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信用保证协会根据金融机构的业绩来采取不同的担保审批方式。

  (图片 辛可)

  温信祥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高级会计师。现任工商银行(601398,股吧)派驻办副主任,曾任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东京分行总经理。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货币银行,出版专著有《银行资本监管研究:银行行为、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合作译著《经济周期理论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