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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司法救助路径与对策的探析(3)

来源:网络转载 2015-07-15 00:36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司法救助的初衷就是通过对困难人群的救助来减少社会对抗因素,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目的。因此,司法救助对象不仅要包括存在特殊困难的被害人或近亲属,还应包括同样存在特殊困难的被告人或近亲属,让他们享有同等救助权利,如果重此薄彼或顾此失彼,都可能会引发出新的社会矛盾。另外,由于救助对象所处的社会、家庭和生活环境不尽相同,个体之间在性别、年龄、体格、行为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所遇的特殊困难也呈现多样化特性,表现在资金、物质、赡养、扶养、抚养、劳动、医疗、监护等生活中的各个层面,不同救助对象有着不同的需求,“资金救助”不是万能,其不可帮助救助对象在更宽泛范围解决实际困难,具有一定局限性。困难的多样性决定了救助范围的广泛性,于是在选择救助方式时要因需而择和因人而宜,实行以资金救助为主的多元化救助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随着“人性化”执法理念深入人心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充实,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救助主体和放宽救助范围,让救助工作在更宽阔领域发挥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符合社会利益。

    3、规范救助程序

    刑事司法救助程序设定为“启动—审查—实施”三个阶段。

    (1)启动阶段。即救助程度开始,由救助对象向办案机关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相关特殊困难材料。证明困难状况、说明困难原因、提出救助人员范围、要求和方式,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案件审理期间,由案件承办人对申请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后,通过合议庭(或全庭成员)合议,形成司法救助意见,并答复申请人。

    (2)审查阶段。刑事诉讼案件,成立由政法委牵头,由人民法院和财政部门共同参与的审查小组,对人民法院提交的司法救助意见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司法救助,实行救助工作民主化、公开化和透明化,避免“人民法院说了算”的做法,明确救助人员、时长、内容、方式、限度及其设定国家对申请人享有追偿权条件等内容,联合形成《刑事救助决定书》,作为救助对象接受司法救助的凭证。同时,审查小组对申请人提出的不服人民法院的救助意见进行复议,让申请人充分行使救助权利,也可避免因个别案件承办人的“暗箱操作”让应该得到救助的对象失去救助机会,使救助工作更加公平和公正。

    (3)实施阶段。救助措施实施,直接关系到社会矛盾能否得到有效化解,实则救助工作重中之重。救助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不同,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和办法也有所不同,实施起来需要区别对待。如以资金方式救助的,由申请人凭《刑事救助决定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在财政部门领取并出具领款凭证即可;以安置生活自理能力差的老人为救助内容的,在帮助解决养老资金同时还要解决归宿问题;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护作为救助内容的,既要给予资金帮助,又要落实监护人;等等。因此,救助措施既要因人而异,也要随事而变,选择救助对象迫切所求的救助措施,才符合救助工作初衷,其释放的社会效果也会更好。

    4、构建四大保障机制

    一个好制度需要一套好机制来保障其良性运行。笔者认为,当前刑事救助制度应当构建四大配套机制:

    一是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联动机制。刑事救助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具有社会属性,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把刑事救助工作融入社会化救助体系,将刑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结合起来。党政、司法和财政部门是刑事救助的主力军,司法援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民政救济、社会捐助以及银行、保险、学校等部门是刑事社会救助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党委处于刑事救助的领导地位,便于促进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有利于救助联动大气候形成。

    二是监督管理机制。在地方党委领导下,成立监督管理专门职能机构,出台相应监管措施,在刑事救助提起、审查、实施等各环节实行全方位监督,实现监督公开化、社会化。如公布救助对象名单、住址以及救助原因、方式、内容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又如加强对刑事救助资金监管,将其整体纳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范围,确保资金使用的“专一性”和“纯洁性”。

    三是经费保障机制。在刑事救助资金得不到中央财政全面保障情形下,于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显得特别重要,需要寻求经费来源,补充救助资金缺口,维系刑事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可以采取争取政府资金支持、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单位自筹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让亟需资金救助的对象得到先行救助。

    四是救助宣传机制。刑事救助是一项群众性工作,也是一项温暖工程。广泛的宣传,能够唤起全社会对刑事救助的关注、支持和参与;可以让救助对象感受到党的温暖和人间的真情,有利于减少对抗,便于案件矛盾化解。刑事救助宣传机制的形成,有利于通过宣传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结语

    刑事司法救助在化解刑事案件矛盾中起着独特作用,注重人性关怀,释放司法善意,温暖体贴人心,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其内在不足,司法救助毕竟属于暂时性救助措施,只能解决临时性维稳问题,在化解社会矛盾上具有明显局限性。要长远而又彻底解决由案而生的社会矛盾,还必须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到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办案;还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而又慎重地使用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还必须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促使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还必须重视对附带民事的执行和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还必须与其他社会救助措施联动起来形成救助合力。这样,刑事司法救助才能发挥其应有效能。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