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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國家軍民融合立法經驗與啟示

来源:网络转载 2015-07-14 13:29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在當今世界﹐推進軍民融合和軍民一體化發展﹐儘管各主要國家的稱謂和做法不盡相同﹐但都高度重視從國家立法層面確立工作的基點和遵循﹐軍民融合發展基本實現了制度化﹑常態化﹐形成了“以憲法為依據﹐以軍事法律體系為主幹﹐以專項促進立法為推手﹐以行政法規和政策計劃為配套”的法制保障體系。綜觀世界各國的立法實踐﹐主要表現為四個層級的法制法規體系。
  其一﹐在憲法層面確立了軍民一體化發展的頂層體制。軍民兩大體系的協調和互動﹐覆蓋和涉及國家頂層的職能機關﹐需要從憲法層面構建促進軍民一體化發展的頂層架構。主要國家在其憲法中對國防體制﹑總統與議會的國防權限等涉及軍民融合的體制架構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尤其是對在確保國家安全或國防安全情況下﹐如何處理國防需求與民用經濟或民事部門的關係﹐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其二﹐在構建軍事法律體系中﹐注重全面體現軍民融合的主旨精神。主要國家在憲法之下均建立了縱橫交錯﹑互相聯繫﹑結構嚴密﹑體系完善的軍事法律網絡體系﹐涵蓋了國防與軍事活動的各個領域。目前﹐發達國家軍事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國家安全法﹑兵役法﹑國家安全機構法﹑國防生產法﹑國防專利法﹑國防設施法﹑軍官人事管理法﹑軍事儲備法﹑軍事撥款法﹑軍事建築法﹑軍人薪金補貼法﹑後備人員建設法﹑軍事公共設施法等。在這些軍事法律中﹐都體現了軍民一體化發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精神﹐並對涉及軍民互動的相關事宜在法律條款中作出了明確規定。以美國為例﹐為了規範依托地方大學培養軍事人才工作﹐美國早在1916年頒發的《國防法》中就明確規定﹕“各軍種部長遵照總統頒佈的規章﹐可以在任何民間教育機構制定並維持後備軍官培養計劃。政府批准成立一所大學時﹐地方院校必須作出同意培養後備軍官的承諾﹐並為培養工作創造必備條件﹐完成賦予的培養任務。”
  其三﹐在軍民一體化發展的關鍵階段和重點領域﹐注重發揮軍民一體化促進立法的強大推手作用。主要國家在推進軍民一體化發展的關鍵階段﹐一般都會在一些重點領域實施專項立法推進﹐特別是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領域表現尤為明顯。冷戰結束後﹐為促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軍民一體化﹐美國國會相繼通過了《1992年國防工業技術轉軌﹑再投資和過渡法》﹑《聯邦技術轉讓法》(1997)﹑《技術轉讓商業化法》(2000)等一系列法律﹐政府直接介入技術轉移活動並促進其商業化進程。
  其四﹐通過各種條例﹑規定和計劃細化軍民一體化發展的基本要求﹐發揮法律規範與政策引導的雙重推動作用。為推動國防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各主要國家在正式法律之外﹐還出臺各種條例﹑規定或計劃﹐以推動二者之間的融合。
  當今世界主要國家以相關立法推進軍民兼容發展的實踐給我們很多深刻的啟示。
  第一﹐在我國經濟社會轉型過程中﹐必須通過專項立法推進國家和國防建設深度融合。總體上看﹐立法保障目前已成為世界各國強力推進軍民融合發展的國家行為和法理依據﹐不上昇到這個高度﹐制約軍民融合式發展的瓶頸就難以突破﹐軍民融合式發展就難以健康和長效持久地推進。我國“十二五”規劃對此作出了全面規劃和部署﹐形勢令人鼓舞。但在實際工作中﹐在體制﹑政策和運行機制上還面臨著諸多矛盾和問題﹐必須從國家立法的角度給予規範和保障。而且﹐我國的軍民融合式發展﹐是在經濟社會發展體制面臨重大轉型﹐戰鬥力生成模式亟待加速轉變的背景下進行的。在推進軍民融合式發展的進程中﹐往往涉及很多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的重大關係﹐調節﹑規範﹑整合這些重大利益關係﹐尤其需要體現國家意志﹐需要建立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從實踐上看﹐現階段我國軍民融合發展總體上還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來推進﹐政府的計劃主導和行政強制較多﹐法制規範與市場激勵不足﹐難以最大限度激發相關主體參與融合發展的活力。

[責任編輯:劉冰雅]